异议人:蹇明钟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蜗牛信息科技(泰安岱岳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蹇明钟对被异议人金蜗牛信息科技(泰安岱岳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383220号“秦小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秦小明”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代理服务;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广告中介;广告咨询;广告分发;广告材料和商业广告的制作;宣传股票和其他债券经纪的广告服务”。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身份信息、公众号文章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秦小明”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此外,“秦小明”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姓名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383220号“秦小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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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秦小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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