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怀宝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53484652号“窖池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窖池世家”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1319号“国窖世家”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浓缩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84652号“窖池世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窖池世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