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递三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滋滋售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递三鲜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滋滋售电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0期《商标公告》第47827235号“递三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递三鲜”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89236号、第28588345号“递三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蔬菜罐头”、第39类“停车场服务;旅行预订”。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27235号“递三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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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递三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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