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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邦原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黎晓燕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黎晓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5843761号“大邦原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邦原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汽酒;青稞酒;黄酒;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葡萄酒;果酒(含酒精);老酒(中国蒸馏烈酒);米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302号、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大邦原浆”作为商标,其本身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43761号“大邦原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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