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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OSTHINK”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汉德霍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汉德霍尔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302192号“BOOSTHI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OSTHINK”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卫星导航仪器;验手纹机;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射频识别(RFID)阅读器;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电池;全球定位系统接收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6464号“THINK PAD”、第33295551号“THINKPA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人脸识别设备;计算机通讯设备”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02192号“BOOSTHINK”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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