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际大厦酒店对被异议人河北春艺盎然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72863号“春雷鲜鲜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雷鲜鲜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34526号“鲜鲜坊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糕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面包;饼干;蛋糕;甜点慕斯(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元宵”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部分“鲜鲜坊”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72863号“春雷鲜鲜坊”商标在“蛋糕用巧克力装饰物;面包;饼干;蛋糕;甜点慕斯(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元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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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春雷鲜鲜坊”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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