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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线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4-26

      异议人:河南红线团婚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淄博千千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南红线团婚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淄博千千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3期《商标公告》第39425137号“红线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线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343845号、第14691183号“红线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张贴广告”、第45类“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提供的媒体报道、门店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红线团”作为其商标或商号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425137号“红线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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