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娄义红
异议人昆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娄义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标公告》第39176751号“昆仑领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领秀”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58520号“雪域昆仑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开胃酒;烧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含义和整体外观等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176751号“昆仑领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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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昆仑领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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