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旅发中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648249号“中桂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桂旅”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床垫;草编织物(草席除外)”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69071号“中旅”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玩具箱;非金属制钥匙圈”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观光旅游业”等服务上的“中旅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48249号“中桂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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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桂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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