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北京三体宇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体宇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9期《商标公告》第32180457号“蚂蚁三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三体”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动画片”等商品上。 异议人一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2501016号“三体”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音像);动画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且异议人一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异议人一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关联公司著作权、刘慈欣的《三体》作品名称权等在先权利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二北京三体宇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24485288号“三体宇宙”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动画片”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利害关系人刘慈欣的作品名称《三体》的在先权利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180457号“蚂蚁三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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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蚂蚁三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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