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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登阿玛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14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利登阿玛尼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利登阿玛尼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0528166号“利登阿玛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利登阿玛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类“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33727号“阿玛尼”、第655416号“ARMANI”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研磨用制剂”等、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然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引证商标为无含义的文字组合,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经异议人持续使用与宣传,已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阿玛尼”,被异议商标如予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人亦未对商标创意来源做出合理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8166号“利登阿玛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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