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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tive Fo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3-20

      申请人:SHISEIDO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849号“Active For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创办于1872年,是世界著名化妆品公司之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网络对“Active Force”的搜索结果;在先判例;相关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ctive Force”有“作用力”、“活力”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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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Active For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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