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STELLARSH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TELLARSH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2797号《关于第57000676号“STELLARSH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5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0834736号“STELLAR VR”商标、第27451619号“星美影商城 STELLAR CINEPLEX M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均已在撤三程序中失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第19079619号“STELLAR”商标(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四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分别见第1846、1820、1822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2859610号“超舒适 尚澜 STELLAR STELLAR HOME FURUISH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STELLARSH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