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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14792号“JI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5862674号“吉馨 -Jixin-”商标、第19603572号“集鑫 JIXIN”商标、第13768163号“基信 Jixin”商标、第3532952号“吉信首饰 JIXIN”商标、第17544555号“JIN RUI L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独立字母组合“JIXIN”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字母组合“Jix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包;手镯(首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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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J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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