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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美水星KANGMEISHU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8-15

      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震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21日对第13780080号“康美水星KANGMEISHUIX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15217号“水星 MERCURY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492664号“水星”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861666号“MERCURY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MERCURY及图”商标、“水星 MERCURY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及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将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裁定及判决、办公场所图片、组织架构图、商标信息、销售网络覆盖图、企业商标管理制度、相关合同及发票、产品行业排行、申请人部分年份的销售专项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广告合同、广告宣传费专项审计报告、部分荣誉、部分专利证书和著作权证书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注册,2016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鸭绒被;被罩;床罩;床单和枕套;床上用毯;褥子;毛毯;蚊帐;床帏”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床罩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文“康美水星”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水星”、引证商标三英文“MERCURY”(可译为“水星”)在文字构成或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被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枕套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在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的规定。
      三、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提主张等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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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康美水星KANGMEISHUIXI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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