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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润收益管理 PLUS REVENUE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5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17915号“澎润收益管理 PLUS REVENUE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19713号、第8772751号、第42282496号、第43418250号、第16478015号、第42032453号、第42032452号、第35822465号、第8943404号、第35762837号、第8943406号、第36417640号、第29896599号、第56408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引证商标十四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四、申请人放弃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七、十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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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澎润收益管理 PLUS REVENUE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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