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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光100喜马拉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1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伽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3期《商标公告》第32573386号“阳光100喜马拉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阳光100喜马拉雅”指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经纪;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150096号“喜马拉雅”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6类“保险承保;资本投资;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喜马拉雅”,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可判为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73386号“阳光100喜马拉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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