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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藜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11-21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藜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臻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藜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74802号“藜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藜邦”,指定使用于第1类“碱土金属;未加工人造树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6002号“立邦”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碱土金属;未加工人造树脂;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油漆”商品上的“立邦”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74802号“藜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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