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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世年限原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8-29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亳州市醇粮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亳州市醇粮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624745号“梁世年限原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梁世年限原浆”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开胃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79302号、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的“酒(饮料);葡萄酒;米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624745号“梁世年限原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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