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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UR 63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6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59544号“TOUR 63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8083号“PGA TOUR及图”商标、第13518486号“PGA TOUR及图”商标、第13518487号“PGA TOUR及图”商标、第13642615号“tour及图”商标、第27770472号“L.Liu TOUR及图”商标、第37434277号“TOU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上海中心大厦百度百科介绍、批复文件、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组织表演(演出);娱乐;提供娱乐设施;提供高尔夫球设施;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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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TOUR 632”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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