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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选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1

      异议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安居客房产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安居客房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2期《商标公告》第47127861A号“安选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选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012262号“安选”、第32310478号“安选  PLUS”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承保;保险信息;电子转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127861A号“安选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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