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圆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科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圆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6期《商标公告》第45549698号“OI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I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安全监控机器人;运载工具用自动转向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5261号“IOS”、第20869628号“IOS”、第29465916号“CISCO IO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全息图;衡器;量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在市场上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IOS”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扰乱市场公平竞争和商标注册秩序,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549698号“OIO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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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OIO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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