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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YONDESIG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凌越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朝尚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宏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博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朝尚皮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308546号“BEYONDESIG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EYONDESIG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书包;钱包(钱夹);手提包;行李箱;手提旅行箱;包;家具用皮装饰”。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382376号“BEYOND HOUSE”,第39534225号、第39707659号“BEYOND LIVIN”,第30357331号“BEYOND SEVEN STA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女式)钱包;书包;家具用皮装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BEYOND”,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08546号“BEYONDESIG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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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BEYONDESIG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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