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车迈驰CHEMAICH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车迈驰CHEMAICH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韦杰(英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韦杰(英国)控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889191号“车迈驰CHEMAIC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车迈驰CHEMAICH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专用车罩;汽车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51335号“迈驰及图”、第23151155“迈驰轮胎”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充气轮胎的内胎;运载工具用轮胎”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轮胎”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文字相同,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侵犯其商号权、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89191号“车迈驰CHEMAICHI”商标在“汽车轮胎”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车迈驰CHEMAICHI”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