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艺尔康EARCOM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艺尔康EARCOM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古今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艺尔康听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正知识产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意尔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艺尔康听力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标公告》第39967921号“艺尔康EARCOM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尔康EARCOM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箱;医疗器械和仪器;假牙;牙科设备和仪器;电疗器械;人造外科移植物;矫形用物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7247号“意尔康YEARC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假牙;电疗器械”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鞋”商品上的“意尔康YEARCON”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行业跨度较大,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967921号“艺尔康EARCOM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艺尔康EARCOMM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