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尔迪爱因考夫有限及无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93777号“DECO CRAFT及图(保护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5876号、第32835871号、国际注册第1255533号、第685864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为本案出具了同意书。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已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引证商标四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新英汉词典》关于“craft”词条的解释、经公证认证的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予以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商标。另经查明,申请人提交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书已公证认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尚有差异,我局对该两份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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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DECO CRAFT及图(保护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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