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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8-02

      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62850号“椰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享誉中国的知名企业,其名下诸多品牌家喻户晓,市场美誉度极高,是消费者广为周知、高度认知的企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79150号“COCO 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92337号“COCO PA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71796号“COCO 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已在先申请注册了“椰树”商标。申请人的商号和主商标“椰树”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对“椰树”系列商品具有很高的认知度,申请人的“椰树”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相关领域,“椰树”已与申请人具有密不可分的唯一对应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简介;申请人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材料;“椰树”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认定证明;“椰树”宣传、使用证明;“椰树”系列产品荣誉及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土地测量;化学服务;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建筑学服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气象预报;平面美术设计”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量;化妆品研究;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无形资产评估”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号权不同于商标权,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商号权不能成为判定商标相同近似的重要因素,也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曾经享有在先商标的专用权并不能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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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椰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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