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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享海之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23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苏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苏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3860554号“醉享海之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醉享海之缘”,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亚力酒;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海之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且异议人的“海之蓝”商标在酒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已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860554号“醉享海之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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