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金沙 141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金沙 141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12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15770号“金沙 141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611883号“金沙酒窖”商标、第55560990号“金沙特酱”商标、第55561003号“金沙古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3类商品上已在先申请并取得第124667号“金沙”、第12216576号“金沙 1413”等商标的系列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基础注册商标的补充注册。申请商标以整体为认读对象,并未指向年份酒,消费者不会对指定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年份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金沙 1413”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