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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MPSEN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23

      异议人:特励达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泰普森斯仪器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特励达科技公司对被异议人泰普森斯仪器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第30856998号“TEMPSEN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EMPSEN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热调节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92934号“TELEDYNE ISCO A TELEDYNE TECHNOLOGIES COMPAN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实验室仪器;净化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329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实验室仪器;净化有机化合物的仪器”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8342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气体传感器;气体传感器零备件”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7789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蒸汽机零备件;焊接机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三款、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856998号“TEMPSEN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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