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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麽麽巨无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09-23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州麽麽蜜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郑州麽麽蜜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9期《商标公告》第33479157号“麽麽巨无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麽麽巨无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饮料、冰淇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974180A号“巨无霸”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印刷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098号、第18974180A号、第630313号“巨无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牛奶及乳制品”、第30类“咖啡饮料”、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巨无霸”,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8974180A号、第636098号、第630281号、第630313号、第529117号、第528162号、第29054311号“巨无霸”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79157号“麽麽巨无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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