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莫随清
委托代理人:北京羽杰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北武当仙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莫随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654891号“武当掌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当掌门”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黄酒;烧酒;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680号“武当及图”,第1393938号、第9535522号、第9511263号“武当”,第8333104号“武当山灵”,第9761900号“武当问道”,第14389401号“武当太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烈酒(饮料);烧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武当”,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54891号“武当掌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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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武当掌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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