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代表人:董小军
共同申请人: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华山论剑(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董小军、陕西恒丰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华山论剑(广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44465610号“华山论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山论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冰淇淋;酱油;谷类制品;面条;糖果;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211656号、第11395586号、第11395585号“华山论剑”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烈酒(饮料);白兰地”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原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原被异议人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路虎”“LUHU LANSHEN及图”“红西凤HONGXIFENG”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结合本案,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4465610号“华山论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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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山论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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