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东莞峰景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精业商标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丰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异议人东莞峰景高尔夫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丰岭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第34830705号“HILLVIEW CAPITA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ILLVIEW CAPITA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基金投资;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异议人引证的第5305421号“HILLVIEW及图”商标现已无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5420号、第3868551号“HILLVIEW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璜”、第41类“提供高尔夫球设施;娱乐;健身俱乐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30705号“HILLVIEW CAPITA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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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ILLVIEW CAPITA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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