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胡继红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升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胡继红对被异议人杨升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843489号“零点七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点七益禾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材料更新;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人员招收;文字处理;财务审计;寻找赞助”。异议人引证的第39989207号“益禾堂”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被异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37869号“益禾堂 原沏茗作 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0683556号“益禾烤奶”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益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43489号“零点七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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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零点七益禾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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