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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椰子树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12-03

      申请人:黄刚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44108号“椰子树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含“椰子”文字的商标信息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椰子树下”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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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椰子树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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