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无锡必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方创新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无锡必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第35912647号“NM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M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加工过的海鲜;水果罐头;水果干;腌制蔬菜;蛋;食用油;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被异议商标中的“NMN”是“BETA-NICO TINAMIDE MONONUCLEO TIDE”的简称,为人体内固有的物质,对人体细胞具有重要的生理功能,指定使用在肉、水果罐头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912647号“NM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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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NM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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