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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赛轮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自强

      异议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自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第48624515号“赛轮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赛轮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车辆防盗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45958476号“赛轮SAILUN”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底盘;汽车车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4268号“赛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内胎;车辆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相近,整体未产生明显区别,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24515号“赛轮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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