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西屋电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西渥智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广和正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屋电气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西渥智控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4期《商标公告》第45989185号“西渥智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渥智控”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读取器;电路测试仪;电子集成电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89063号“WESTINGHOUS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通讯用软件;测量仪表;熔断安全开关”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33466818号“西屋WESTINGHOUSE及图”商标,以及在先注册的第10293552号“西屋”、第6302648号“乔治西屋GEORGEXIWU”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容器;测量装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西渥”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西屋”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989185号“西渥智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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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西渥智控”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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