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基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676199号“趣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趣趣头条QUTOUTIAO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6类“花边饰品;头发装饰品;纽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78393号“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鞋用饰物;纽扣;假发”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76282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6类“花边;衣服装饰品;纽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676199号“趣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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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趣趣头条QUTOUTI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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