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香港圣鸿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圣鸿国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4014749号“抖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秀”指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清洁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7983209号“抖音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记事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29005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梳洗用制剂;洗衣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模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014749号“抖秀”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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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抖秀”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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