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龙兴超药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龙兴超药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7期《商标公告》第35222137号“验方头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验方头条”指定使用于第42类“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53596号、第15190220号“头条”、第13563630号、第15131936号、第19775955号“头条 BYTEDANCE及图”、第11752794号、第15189600号、第19707977号“今日头条”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编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特点等方面均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222137号“验方头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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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验方头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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