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明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锋泾(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可乐邦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2680995号“可乐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可乐邦”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80722号“家乐邦GALLOPER G及图”、第8724553号、第10456467号“家乐邦GALLOP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类“填漏剂;填隙剂”、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自动售货机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215812号“家乐邦GALLOPER 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知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80995号“可乐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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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可乐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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