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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臻品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5-27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瀛楚京佑(武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明惠

      异议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明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6期《商标公告》第39810968号“臻品益禾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臻品益禾堂”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蔬菜汁(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第11037869号“益禾堂原沏茗作·鲜饮茶番MILK&TE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餐馆”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整体含义及外观区别不明显,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益禾堂”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产品宣传图片、门店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益禾堂”作为商标在先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9810968号“臻品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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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臻品益禾堂”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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