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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记灌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太原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9-17

      申请人:太原市徐沟贾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3441号“贾记灌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82491号“贾记灌肠”商标、第8141624号“冠源昌 贾记及图”商标、第13931987号“贾记宫廷香酥牛肉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注销。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授权使用协议,非共存协议或共存说明等相应证据,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贾记”为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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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贾记灌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太原商标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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