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服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专利注册申请,版权登记申请等知产服务.

  • 打开微信扫一扫,
    您还可以在这里找到我们哟

    关注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助企服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Top 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op 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8-30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89161号“Top 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网络通信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照相机(摄影)、眼镜、USB充电器”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7732号“TOP 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70235号“topview go 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470245号“top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14235号“Top 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456090号“top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4982741号“TOPVIEW Technology Of DB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478号“TopVie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39019号“topvie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英文释义、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申请人自愿放弃“网络通信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照相机(摄影)、眼镜、USB充电器”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自愿放弃“网络通信设备、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照相机(摄影)、眼镜、USB充电器”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书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注册查询 商标注册 软件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商标转让 小程序开发 云服务器 企业网站建设

    本文来源:“Top 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助企服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884821@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助企服

    知识产权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