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98789号《关于第48372026号“福来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83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李辉的诉讼请求。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8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42448号“福来得 FU LAI DE及图”商标、第21830632号“福来得”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其已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两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见第1780期《商标公告》),且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两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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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福来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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