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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坤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02-02

      异议人:杨帆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合肥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创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杨帆对被异议人合肥盖乐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9期《商标公告》第45840871号“乾坤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乾坤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微波烹饪袋;宠物垃圾处理用塑料袋;塑料垃圾袋;纸质或塑料垃圾袋;纸制家用食物垃圾袋;乙烯制家用垃圾袋;家用塑料垃圾袋;家用塑料制食品贮藏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27732号“乾坤袋”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840871号“乾坤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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