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糟糕星期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汪小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明律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糟糕星期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小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第46090013号“BAD MOND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D MONDA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腰带”。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域外企业信息、产品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或与之类似商品上实际使用“BAD MONDAY”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 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SUPREME CITY”“SPEED WE LUST”“SOSCLOTHING”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结合本案,我局认为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090013号“BAD MONDA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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