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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6-25

      申请人:郭贺龙

      委托代理人:合众联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09137号“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1881号“ASTECH”商标、第6895729号“AS”商标、第10313460号图形商标、第5548027号“AS 品视 APEXSCREE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便携式计算机;电锁;小型投影仪”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蓄电池;计算机周边设备;电子防盗装置;照相器材及支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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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来源:“A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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